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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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李禎祥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詩綺附表: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黃正德 │三星地區農會│101年10月30日│27,2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