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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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坤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ꆼ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