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蔡秀慧 即維勤水電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維勤水電材料行蔡秀│合作金庫澎湖分行│103年5月5日│103,120元│0000000││││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