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莉婷 (原名 黃于珊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拾壹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