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再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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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再小字第5號
再審 原告 乙○○
再審 被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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