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99年3月17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41號函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