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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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群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彩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烱昆┌─────────────────────────────────────┐│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格品印刷事│華南商業銀│99年12月28日│9,870元│ED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土城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