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5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屠劭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15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件預估製作判決書之工作日容有不足,致判決書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 爰延展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