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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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5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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