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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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5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