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禮
吳柚妹 許文正 王梅英 許文生 許智杰 ( 許文祥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廷鞏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分別核定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竣升┌────┬────────┬───────┐│上訴人│上訴利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許文禮│485萬513元│7萬3,671元│├────┼────────┼───────┤│吳柚妹│423萬7,880元│6萬4,464元│├────┼────────┼───────┤│許智杰│303萬113元│4萬6,644元│├────┼────────┼───────┤│許文正│635萬9,039元│9萬5,946元│││(372萬3,334元+││││263萬5,705元)││├────┼────────┼───────┤│王梅英│388萬9,184元│5萬9,266元│├────┼────────┼───────┤│許文生│339萬5,903元│5萬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