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792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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