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苗簡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因缺錢花用,意圖以侵入鄰居之住宅以偷取財物,竟於民國95年11月22日14時許,利用鄰居甲○○午休不注意之際,自苗栗縣獅潭鄉和興村12鄰18號空屋3樓,爬至同鄰20號甲○○住處3樓,強行拉開該處門扉,一下樓梯,尚未著手偷竊之際,為甲○○發現,乙○○旋即逃跑,為甲○○自後抓住乙○○之胸前衣領,並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係為竊取財物,手段係未經告訴人同意侵入告訴人住宅內及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二)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