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鈺涵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劉惠娟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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