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上訴人恆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63,95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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