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榆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榆傑騎乘牌照號碼NSJ-3318號機車,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7時38分許,沿臺中市太平區坪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坪林路與中山路2段32巷口,原應注意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駛入該交岔路口,適告訴人 許國壬 騎乘機車沿中山路2段32巷由南往北方向行至上開交岔路口,見狀緊急煞車後自摔倒地,致告訴人受有肢體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駕車有過失致人受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鄭詠騰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