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英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才瀛 被告 邱秀月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王綽光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