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6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張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零伍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4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寶珍│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85%│││3,167,673元││12月30日起│││├──┼──────┼─────┼──────┼──────┼─────────┤│002│新臺幣│張寶珍│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85%│││1,459,709元││1月30日起│││├──┼──────┼─────┼──────┼──────┼─────────┤│003│新臺幣│張寶珍│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23%│││423,859元││12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寶珍│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3,167,673元││1月31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寶珍│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1,459,709元││3月1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張寶珍│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423,859元││1月28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