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二十三時二十分許,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交簡字第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號,所犯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