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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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聲請人與 許武隆許武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FA0000000支票一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6紙及統一發票16紙,係爭貨款總額僅為新臺幣787,500元,且其中2紙支票尚未屆期,無從提示。故請 陳明 是否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改為如下:
㈠、債務人許武隆、許武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㈡、
㈢、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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