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韓秋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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