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債權人 楊素華 代理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秀貞蔡明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周秀貞積欠會款,而其執有債務人周秀貞簽發並由蔡明仁背書之本票4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周秀貞、蔡明仁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裁定命限期補正本票原本、確認債務人蔡明仁正確之身分證字號,然債權人收受後僅陳報債務人蔡明仁之身分證字號,迄今逾期仍未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以證其為執票人,亦未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