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施文琴 被告 王進展
陳致達 彭莉婷 吳桂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 江任智 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未獲,尚待本院依法發布通緝,故原告對被告江任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等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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