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月│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34273││日起││9│││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96年3月23日│日止││││││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月│自96年3月23│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34273││日起│日止│300元│││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
一、緣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然相對人繳款本息至96年3月22日後,即不為履行。 嗣聲 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34273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
二、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