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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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阮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楊青潽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潮│93年8月25日│9,000元│AR0000000│││││州分行│││││├─┼─────────┼─────────┼───────────┼────────┼────────┼──┤│2│ 曾建基 │華南商業銀行潮州分│93年9月15日│24,974元│FC0000000│││││行│││││││││││││├─┼─────────┼─────────┼───────────┼────────┼────────┼──┤│3│ 邱振聯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0月27日│41,732元│GM0000000│││││內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