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忠(已歿)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4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設有明文。刑事訴訟係國家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為確定具體刑罰權存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為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訴訟程序之對象。檢察官於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
若檢察官起訴繫屬法院前,被告已死亡,檢察官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未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
三、經查,被告蘇志忠因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8月2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7438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02年10月14日繫屬本院,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南地檢署102年10月14日南檢玲正102偵7438字第60895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案日期章戳在卷可憑,惟被告業已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之102年8月2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