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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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534號抗告人 陳國安 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微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明異議及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原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0號關於命伊給付美金20萬0,391元(抗告人及系爭扣押命令誤為美金20萬0,395元)本息部分宣告假執行之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24062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為假執行,該院依相對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25日核發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禁止兩造就伊所有之第三人即相對人公司股份(下稱系爭股份債權)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定於110年4月6日下午4時公開拍賣系爭股份債權。嗣系爭扣押命令雖已因伊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而撤銷,惟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已具體指明請求伊返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埔分行(下稱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之美金20萬0,391元,卻於系爭執行事件擅自改為用新臺幣拍賣伊所有系爭股份債權,顯係違法扣押,致伊須將美金20萬元兌換成新臺幣後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受有新臺幣41萬元之匯兌損失,伊於原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扣押命令,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1月21日109年度司執字第124062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伊之聲明異議,伊不服提出異議,詎原裁定不察,竟以系爭扣押命令已撤銷為由,駁回伊之異議,然伊有確認系爭扣押命令違法之實益,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確認系爭扣押命令違法等語。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是項關於免為假執行時期之規定,無非係基於假執行宣告制度,旨在賦予未確定判決以執行力,使原告得於本案判決確定前,據以聲請法院對被告實施強制執行,以實現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內容,然為兼顧保護被告之利益,並設免為假執行制度,以為平衡。故原告聲請法院實施假執行後,在法院對被告實施強制其履行之前,即原告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內容尚未實現前,得許被告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參照)。次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參照)。
三、查抗告人係於109年10月16日、同年12月1日及110年1月18日對系爭扣押命令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原法院係於110年1月21日以原處分駁回其聲明異議(見系爭執行卷㈠影本第40至48頁、第120至125頁、第174至178頁、第180至183頁)。抗告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後,相對人就系爭假執行判決所載金錢債權內容尚未實現,惟系爭執行事件假執行程序已因抗告人於110年3月26日依系爭假執行判決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見系爭執行事件卷㈡影本第19至33頁)而全部終結,並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同日撤銷系爭扣押命令(見同上卷第51至53頁),依上開說明,系爭執行事件假執行程序已於110年3月26日終結,縱原法院為撤銷或更正系爭扣押命令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原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至抗告人主張受有侵害之事項,無從於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以聲請或聲明異議救濟。是原法院認系爭執行事件假執行程序已於110年3月26日因債務人即抗告人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而終結,且系爭扣押命令已經撤銷,於同年3月31日以原裁定維持原處分所為駁回抗告人對系爭扣押命令之聲明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張婷妮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