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5號債權人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支票(票號:AV0000000號)票款,惟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 林清榮 」而非本件債務人,則債權人之請求難認有理由。然因債權人於聲請狀另有提出與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之合約書影本及系爭支票發票人林清榮名片影本,是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是否改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併更正利息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並請提出債務人巧登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鄭桂櫻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