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建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建暐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建暐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嗣於同年12月26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16日以97年度易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拘役30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而檢察官就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為本院無誤。又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102年7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6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6月11日,業經法務部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481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