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張志明 原告 張映筑 兼法定代理 呂鳳英 人原告呂鳳英原告 張素嫻 原告 張志賢 前列張志明、張映筑、呂鳳英、張素嫻、張志賢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雪美 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1、2、3樓房屋之106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