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煥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煥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張煥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及105年3月1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0月確定,於105年8月25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8月15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