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間請求確認
終止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叁拾陸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
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本裁定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購買合約終止部分:
每期金額4,451元×18期(即96年4月至97年9月,每月1期)=
80,118元。
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96年4月終止支付分期
付款部分:每期付款4,451元×18期(即96年4月至97年9月計
18期)=80,118元。
以上合計為160,236元(即80,118元+80,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