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686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於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三份:
1、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為非法人團體之證據。
2、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3、供證明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