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6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686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於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三份:
 1、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為非法人團體之證據。
 2、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3、供證明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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