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侯學義┌───────────────────────────────────────────────────────┐│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鴻隆汽車材料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4年12月31日│9,000元│JC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雄 │行│││││├──┼─────────┼─────────┼───────────┼────────┼────────┼──┤│002│ 黃慶忠 │合作金庫銀行 朴小分 │94年12月20日│2,000元│GE0000000│││││行│││││├──┼─────────┼─────────┼───────────┼────────┼────────┼──┤│003│ 謝振富嘉義縣中埔鄉農會│94年12月31日│9,900元│F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