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5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