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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