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曾翠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 李中庸 │合作金庫宜蘭分行│空白│106年11月30日│33,500元│G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