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9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宋旭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柒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