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03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聖山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受責付人即被告之父 林世忠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聖山責付於其父林世忠,停止羈押。
理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王聖山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玆查 被告已羈押一年一月,已逾過半應執行刑刑期,認應不命具保責付於其父林世忠,由其出具保證書後,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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