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告 陳靜華

被告 何宗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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