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告 陳靜華
被告 何宗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