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92號原告 王冠之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複代理人 高鈺芬 被告 賴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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