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0863號債權人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承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聖為 即森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債務人堆高機保養一次費用新臺幣3,000元之釋明資
料(如:保養契約書影本、債務人推高機保養簽收單影本。)。
㈣提出「李聖為即森鈺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