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佑佳股份有限公
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0,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1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655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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