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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