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6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之宏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徐之宏應執行刑部分應增「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主文關於被告徐之宏定應執行刑部分,未載「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壹日。」惟上開未載部分已於原判決理由欄(即判決書第20頁倒數第10列)敘明,並於據上論結欄亦引用刑法第42條第3項,是原判決主文就該部分顯屬漏載,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