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9號上訴人奉天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豐模 上訴人 戴瑞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承翰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奉天宮管理委員會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457平方公尺(上訴人奉天宮管理委員會應返還土地面積)×6200元(上訴人奉天宮管理委員會應返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上訴人戴瑞瑤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43400元「計算式:7平方公尺(上訴人戴瑞瑤應返還土地面積)×6200元(上訴人戴瑞瑤應返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