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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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緝字第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 陸肆陸捌 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伍叁柒陸公克、壹點捌零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下午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旁之停車場前,查獲被告賴建銘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8月15日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6468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5376公克、1.8085公克),均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1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01100179號鑑定書在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6468公克);另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5376公克、1.808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1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01100179號鑑定書及100年度毒保字第0571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