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849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邀同甲○○為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120萬元,到期日為127年1月28日,約定利率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97年7月27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標房貸利率2.52%加
0.08%計算,民國97年7月28日起至民國99年1月27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標房貸利率加0.34%計算,並自民國99年1月28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房貸利率加0.74%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30年,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約定其中任何一期償還利息延遲,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及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
嗣後債務人於民國98年3月16日再申請變更自98年1月28日起至99年1月28日止按月償還利息,自99年1月28日起仍按剩餘期數逐月繼續照約定攤還本息,詎料自民國98年8月8日起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二)如對乙○○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849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朱│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5%│││112000│ 馬士 │月28日起│││││00元│├──────┼──────┼───────┤││││自民國98年8│民國99年1月2│年息1.45%│││││月8日起至│7日止││└──┴───┴─────┴──────┴──────┴───────┘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朱│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2000│馬士│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