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火秋予┌──────────────────────────────────────────────────┐│附表:98年度除字第8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N2071│股票│1│1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02597│股票│1│1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13950│股票│1│100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38994│股票│1│12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38543│股票│1│122│││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38930│股票│1│124│││6│││││││├─┼───────────────┼──────────────┼────┼───┼────┼───┤│00│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400│││7│││││││├─┼───────────────┼──────────────┼────┼───┼────┼───┤│00│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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