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0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母乙○○(已歿)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養父母死亡後,民法修正前第1080條第5項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失之過嚴,是為保護養子女之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見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立法理由一),故於修正後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明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按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婚生親子關係固已消滅,然二者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法上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之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性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換言之,在法院依法裁定收養終止之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仍持續中,是本件即無適用舊法關於終止收養要件之餘地,而應逕依修正後民法親屬編之規定予以審酌,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甲○○之養母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5年2月19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終止前開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4紙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問:何時被乙○○收養?)我很小的時候就被養父 陳串 、養母乙○○收養。我被收養後沒幾年養父母就離婚了,後來我都是跟我奶奶住。(問:養父母後來都沒有照顧你?)是的。(問:為何要終止收養?)我已經與我養父終止收養,且我養母也另外有家庭,我想要認祖歸宗,回復本姓。養父母離婚之後,我都沒有見過養母。(問:乙○○尚有無其他子女?)據我所知沒有。我也不知道我養母葬在哪裡。我去戶政查也查不到養母的子女。(問:本生父母是否還在世,有無其他子女?)生父母已過世,還有兄弟姊妹六個,有一個已經往生。(問:是否知道終止收養後,依民法第1083條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知道,我想要認祖歸宗,回復本姓。(是否有配偶、小孩?)有。」等語(見本院99年9月24日非訟事件筆錄)。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於養父陳串與養母乙○○離婚後,即未與養母乙○○生活,且聲請人業於99年8月5日與養父陳串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綜上,堪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應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母乙○○間之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