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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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債權人 徐崇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軒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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